政府采购合同项目编号:HB2024103610250001甲方:张家口市中医研究所附属医院乙方:山东力达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张家口市中医院诊疗能力提升项目信息化采购(2024年)C包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乙方中标,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并各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本“合同”系指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互相补充互相说明的效力。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4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其它资料四、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仅适用本次招标活动。五、标的、数量和质量:(一)标的名称:中医治未病管理系统开发(二)数量:1(三)质量:中医治未病管理系统是在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基础上,通过健康信息采集、专家评估、体质评测、健康风险管理等步骤,实现基于中医理念的疾病预防与管控。六、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一)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的实施及上线,并通过验收。(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三)实施方式:现场实施。七、定价方式、中标价格及付款方式:(一)中标价格序号分项名称单价(元)数量合价(元)备注/说明1中医治未病管理系统*002患者公众号46000146000总价(小写)¥226000总价(大写)贰拾贰万陆仟元整(二)付款方式:系统上线验收合格后,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一年内一次性支付。未按约定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八、履约验收方案:该项目服务经过调试,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后,采购人须在中标供应商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作为对产品的最终认可。绩效考核标准:绩效考评方案根据工作成效(进度,质量)、工作态度、客户问题响应效率、相关文档等几个方面来进行考评,按100分记,工作成效60分。工作态度20分,相关文档20分,考评根据实施情况由采购人进行评估。九、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提出投诉的,经查确有问题的,乙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取消乙方的中标供应商资格,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一年到三年内不得参与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十、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配合政府采购监督、售后服务质量差,一经核实,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十一、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不可抗力事件延续60天及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事宜。十二、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都是签订本合同的依据,供需双方必须全面遵守。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十三、因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以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技术鉴定单位的质量鉴定结果为准。十四、违约责任(一)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应承担责任,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按甲方要求取消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退还已收取的该项货物或服务的全部费用(包括零配件费、工时费);2对于情节轻微的,经双方同意可降低该项货物或服务的价格标准;3对于情节严重、造成甲方损失金额较大的,甲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赔偿经权威机构认定的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二)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1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三)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2022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冀财采【2022】6号文件的规定,因政策变化、规范调整而不履约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由甲方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受损情形进行定损,甲方根据定损情况进行补偿。十五、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及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十六、风险管控措施:(1)甲乙双方保证信守合同所有条款,除不可抗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果违约,损失由违约方负责。本合同所指损失均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同时,当事方为维权追责索赔或实现债权,或被第三方提起诉讼或仲裁,或被行政处罚等,所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责任方也须赔偿。(2)甲方逾期付款,每天按照合同总金额0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中止合同暂停相关软件的研发、使用许可或维护服务,系统启用时间顺延直至甲方付清欠款及逾期违约金,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逾期超过60天以上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应支付全部合同款外,还应支付合同款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3)乙方如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期交付产品,且在甲方的合理提醒与指导协助的过程中仍无法交付系统(上线运行)且未经过甲方同意延期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0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金额不超出本合同的总金额。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工期延误超过6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5)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补足。十七、争议的解决(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双方协商,在30天内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提交河北省张家口市仲裁委员会。(二)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三)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四)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由合同签订地进行属地管辖。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十九、合同中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自动中止:(一)发生不可抗力时;(二)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时。二十、合同的修改对于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十一、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解释。二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二十三、本合同共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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